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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戴某甲,别名:戴某乙、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4251974********,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址暨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1日被逮捕,因患有重大疾病于当日不予收押。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戴某甲加入了“东盟**” 传销组织,并发展了黄**、关某某(已判决)等人成为其下线。黄**、关某某记遂将“东盟**”项目引进到关某某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的阳江市江城区**有限公司。从2015年9 月份开始,黄*8、关某某等人在**公司二楼以开讲座的形式宣传“东盟**”,介绍*币是“东盟**货币”,每天可产生投资额的2%利润,同时投资者可以用*币到关某某的**公司购物和到李某甲的红*大酒店吃饭消费等吸引被害人到两人处投资“东盟**”项目。两被告人先后发展了被害人敖某某、李某甲、梁某甲、李某乙、谢*、韦某某、梁某乙、郑某某等人投资*币,并且引诱投资者发展下线,通过下线发展下线的方式,形成了一个层级为4 级,涉及33名受害者的团队。黄**、关某某收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基本都转至蔡某某等人提供的账户处。截止案发,黄**、关某某在阳江地区内吸收上述33位被害人的资金共1499820元人民币。

另外,黄**还发展了下线袁**(另案处理)接受阳江以外地方的被害人投资“东盟**”项目。袁**收取被害人应某某等12人款项588000元某某,先转至黄**的个人账户(黄**银行帐户6227**、62284**)再由黄**转至蔡某某等人提供的账户处。截止案发,袁**共向某某**上述帐户转款8215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17日,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5月18日,戴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敖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甲的某某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19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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