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非法收益,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租赁徐某某**酒店705房,在其于2019年11月5日至6日纠集到卖淫女贺某某、韦某某、陆某某后,提供该705房给该三名卖淫女居住,并组织该三名卖淫女卖淫。戴某某通过各种形式发放招嫖小卡片,接听招嫖电话后租赁小汽车接送卖淫女到卖淫地点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嫖资四六或五五分成。2019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接送卖淫女贺某某、韦某某、陆某某到徐某某徐城街道城东大道 “**”宾馆房间内卖淫时,三名卖淫女及三名嫖客当场被民警查获,戴某某在该宾馆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三名卖淫女避孕套、立案决定书、来悦酒店旅客住宿信息登记表、三名卖淫女及嫖客证言、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纠集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三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公安卷2卷、检察卷1卷)。
3. 建议对扣押物品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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