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佛山市**服务中心综合科**、市政府**热线管理中心**,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佛山市政府12345热线运营中心运营**、市政府**热线管理中心**、山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公司**,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佛山市**,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公司**,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街**座**房,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幢**,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禅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涂某某、熊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佛山市公安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戴某某、涂某某、刘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佛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27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上述案件合并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7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某历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综合科**、兼任12345热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12345热线运营**被告人涂某某、12345热线**助理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虚增员工工资、虚构劳务合同、虚增项目合同价款等形式,骗取公款。其中戴某某参与骗取公款229.45万元,涂某某参与骗取公款134.03万元,刘某甲参与骗取公款98.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涂某某通过虚增员工工资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17.4万元。2016年5月至12月,戴某某在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12345热线**期间,指令涂某某、刘某甲虚增12345热线员工李某某月工资人民币5500元,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4.4万元。李某某每月取出虚增工资现金人民币5000元交给涂某某,合计人民币4万元,用于戴某某的日常花费及打点下属员工。
2.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涂某某骗取公款,其中戴某某、刘某甲参与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81.05万元,涂某某参与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75.63万元。2016年12月至2020年4月,戴某某历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综合科**、兼任12345热线**期间,伙同刘某甲、涂某某,通过刘某甲、钟某某、黄某某、和黎某某等4人“吃空饷”的方式骗取公款共计75.63万元;戴某某、刘某甲又通过刘某乙“吃空饷”的方式另骗取公款人民币5.42万元。其中,为刘某甲、钟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和黎某某等5人购买社保、公积金合计支出人民币19.92万元;黄某某分得“工资”人民币14.25万元;戴某某分得人民币4.04万元;刘某甲分得人民币4万元;其余人民币38.84万元被戴某某、涂某某日常支配使用。
3.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行或者与涂某某、刘某甲采取虚高项目金额、虚报项目等手段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31万元,其中涂某某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41万元,刘某甲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14年,戴某某在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12345热线**期间,12345热线与佛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合作开展针对热线员工的“三培”项目(职业培训、人才培养、文化培育)。戴某某与**公司**鲍某某商定,虚增项目资金人民币20万元,由**公司套现后,戴某某收取鲍某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用于日常花费;被告人刘某甲按戴某某指示从**公司收取现金人民币8万元,用于戴某某和涂某某日常花费。
2016年下半年,戴某某在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12345热线**期间,要求佛山市诚信数据集成中心通过与12345热线运营方广东**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公司签订虚假的信息化数据分析项目合同,套取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50万元,在扣除各种税费后,将剩余款项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戴某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佛山市诚信数据集成中心分四次将人民币共计45万元交给戴某某。
2018年至2019年,戴某某在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12345热线**期间,与时任12345热线运营**涂某某共谋,通过****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公司与佛山**科技有限公司虚增“佛山12345学院平台建设项目”合同款、虚构“佛山12345学院平台建设二期”服务合同的手段,套取用于佛山12345热线平台建设的公款人民币41万元,存于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其中,人民币20万元用于给涂某某丈夫罗某某发“工资”,人民币21万元用于戴某某、涂某某二人购买酒水、出国旅游及日常消费,以及为佛山12345热线高管刘某甲等人购买手机、除甲醛设备等相关消费。
2018年,戴某某在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12345热线**期间,通过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虚增市行政服务中心“省两建办消费维权数据质量优化提升项目”合同款人民币20万元,指使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佛山12345省两建办消费维权数据质量优化提升项目-原系统模块升级改造开发外包项目软件开发”项目的合同,套取用于佛山12345热线平台建设的公款人民币19.9985万元。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后从中扣除相关税费,将剩余的人民币18万元以现金形式分多次交给戴某某。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任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12345热线**期间,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32.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起,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了市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化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一体化整改”、“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佛山市政府12345热线多功能大厅”等工程。2016年至2018年,戴某某5次收受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送给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万元,合计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10月,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承接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全市政务信息综合查询平台”工程。戴某某通过其指定的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收受深圳**技术有限公司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6万元,用于自己和涂某某日常花费。
3.2018年12月,江苏**软件有限公司承接了市行政服务中心“12345热线知识库升级改造”工程。戴某某通过其指定的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收受江苏**软件有限公司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3.75万元,用于自己和涂某某日常花费。
(三)串通投标罪
1.2017年年底,被告人戴某某为让山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8年度佛山市综合性政府热线增值服务运营项目,伙同山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佛山**物业公司姜某某(另案处理),串通佛山市**物业公司、广州**物业公司进行投标,后山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佛山**物业公司组成联合体顺利中标,标的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2.2018年年底,被告人涂某某为让金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公司顺利中标2019年度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按灵”服务运营项目,伙同该公司**被告人熊某某,串通佛山**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后金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公司顺利中标,标的额为人民币548万元。
2020年6月22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楼抓获戴某某、涂某某;2020年7月23日15时许,民警在12345热线所在楼层A909办公室抓获被告人刘某甲;2020年6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禅城区魁奇一路**港**峰**幢**房抓获被告人熊某某。戴某某、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其二人有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共人民币1330000元。被告人涂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违法、违纪所得人民币共计29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戴某某、涂某某、刘某甲、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29.4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34.03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8.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涂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涂某某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涂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涂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幢**,联系电话139********
2.证据目录、卷宗3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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