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身份证号码450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兴安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身份证号码45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兴安县**镇**村**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身份证号码450325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建立“亿万家”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结算赌资洗钱并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3月,被告人戴某某经“阿雷”介绍进入“亿万家”平台刷单跑分。2020年5月-6月,戴某某成为了“亿万家”一级代理,并发展韦某某(在逃)等10人为二级代理,韦某某又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邓某某等码商为其跑分。2020年5月1日至20日,李某某共刷单交易人民币299729元(以下币种相同),非法获得2000元;2020年5月15日至28日,邓某某共刷单交易298390元,非法获利近3000元。
综上,被告人戴某某的支付结算金额为555364元,被告人李某某为299729元,被告人邓某某为298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照片、账户截图、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在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李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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