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5********45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乡**村**组。因**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与陈某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到衡阳市珠晖区**码头的拆迁厂房里盗割被害人朱某某的废旧油罐的铁销赃获利,并由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氩弧枪、液化气罐等作案工具。从2019年8月10日开始,被告人戴某某和陈某某用氩弧枪从废旧铁油罐上切割下铁块,每次盗得的铁块重量大约500多斤,然后由陈某某联系做运输生意的文某某将铁块运至湖南**有限公司并以人民币约0.6元/斤出售。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戴某某和陈某某共同作案8至10次,盗得废铁块约5000斤,(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人民币3000元),共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除去购买工具款和运输费,被告人戴某某和陈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300元。
2019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返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戴某某的刑事责任。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戴某某有悔罪表现,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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