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郴州市**钢厂厂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系郴州市**钢厂(以下简称**铸钢厂)厂长。2020年2月中旬,戴某某在该厂办公期间,一电工(另案处理)上门联系戴某某,表示可以帮忙改装电表窃电,戴某某表示同意。尔后,该电工对双峰铸钢厂的电表进行了改装,戴某某向其支付5000元报酬。

2020年3月16日,国家电网湖南省**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10KV龙万线自2020年2月13日起线损率异常偏高。经排查,双峰铸钢厂存在窃电行为。经该公司核实,双峰铸钢厂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正常用电期间,日均用电量为5352.54度。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厂于同年2月25日正式复工复产。经查明,双峰铸钢厂自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之日起,共窃电107105.4度。经认定,该厂所盗电力价值人民币5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电费明细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6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家电力,价值5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回平

检察官助理:雷雪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