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球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1日5时58分许,被告人戴球稳在深圳市宝安区体育馆旁**路*号附近,盗窃一部自行车。
2、2019年11月8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戴球稳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地铁站D出口附近,盗窃一部自行车。
3、2019年11月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戴球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碧海湾地铁站D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30元)。
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民警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小区*号一楼*网咖抓获被告人戴球稳,根据戴球稳交代在福永街道**新村**巷*一楼电动车修理店缴获蓝色美利达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球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球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球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戴球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菲菲
(院印)
附:
1.被告人戴球稳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蓝色美利达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其余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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