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201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京南一品小区东侧马路上,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路虎越野车车门,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和黑色貂皮大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的黑色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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