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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1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东莞市**街道****巷**号出租屋伺机作案。后戴某某尾随他人进入该出租屋,来到出租屋三楼**房,趁四周无人之机,从三楼公共阳台通过爬窗进入**房,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头枕头旁的纸巾盒内的现金1500元。得手后,戴某某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东莞市**街*****巷***号出租屋,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进入该出租屋***房,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荣耀平板电脑(现价值约880元)。得手后,戴某某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20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再次到东莞市**街*****巷***号出租屋伺机作案,后通过相同的作案手法进入该出租屋的**房。在**房内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戴某某被出租屋的房东夏某某发现从窗户爬出逃离现场时,被夏某某在三楼公共阳台处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六个月到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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