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99********,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6月24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到来安县峰汇国际四楼**餐厅门口,通过餐厅大门的u型锁缝隙中进入到餐厅内,盗取玉溪牌香烟(软盒)2盒、苏烟牌香烟(五星红杉树软盒)1盒、南京牌香烟(十二钗烤烟100S硬盒)4盒,南京牌香烟(九五软盒)4盒、人民币300元。
2、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到来安县峰汇国际五楼**培训中心门口,通过上述相同的方式进入该培训机构,盗取人民币100元。
3、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到来安县峰汇国际北侧**理发店门口,通过上述相同的方式进入该理发店内,盗取万宝路牌香烟(冰爵硬盒)2盒,人民币300元。
4、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到来安县峰汇国际四楼**餐厅门口,通过上述相同的方式进入该餐厅,盗取玉溪牌香烟(软盒)2盒、苏烟牌香烟(五星红杉树软盒)3盒、南京牌香烟(十二钗烤烟100S硬盒)3盒、南京牌香烟(九五软盒)1盒、中华牌香烟(硬盒)1盒、中华牌香烟(软盒)3盒、黄山牌香烟(徽商新概念细支97S硬盒)4盒、黄山牌香烟(国宾迎客松)9盒、黄金叶牌香烟(天香细支94S硬盒)2盒。
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69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袁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97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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