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戴某某在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化项目部内,窃得该公司存放于**项目部值班室中的美国进口**膜片357片。经鉴定,被盗膜片价格为人民币10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物,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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