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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2020年4月2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6月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6月2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戴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内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人民币(以下同币种)200元,因李某甲没有现金且行动不便故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戴某某,并明确告知戴某某银行卡里有200多元,让其自己用该银行卡取200元后将银行卡归还。后戴某某在银行ATM 机取款时发现该银行卡内余额为29900元,戴某某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先后九次将该银行卡内的29900元全部盗走,后戴某某将盗得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戴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9日,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戴某某盗得的部分赃款8407元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笔录等物证;

2《户口页》、《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3.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等笔录;

7. 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戴某某犯罪所得财物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莎

检察官助理:陶欢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 案卷3册共84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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