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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决)商量实施盗窃,具体方式为由何某某租下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村**巷**号**楼**房,由被告人戴某某物色男子并将之以嫖娼为由带回何某某租赁的上述地点,趁该男子冲凉之机,戴某某打电话告知何某某,由何某某下手该男子的财物。现已查明戴某某、何某某二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如下:

1、2011年2月8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某路过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公园时,被告人戴某某以嫖娼为由,将被害人吴某某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村**巷**号**楼**房,之后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何某某以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2900元。

2、2011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鹏路路边处,主动引诱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罗某某前往上述租房处嫖娼,将被害人罗某某带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村**巷**号**楼**房,之后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何某某以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

2011年5月1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何某某到案后将盗得的18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罗某某。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提取笔录、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及其同伙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乐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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