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38号 

  被告人戴春林,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戴春林因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春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戴春林来到宝安区**街道******号楼,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与其女朋友共同居住的**房,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卧室梳妆台上的8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各2份,视频监控截图,涉案楼层的房间分布示意图;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春林的有罪供述;5. 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现场图和照片;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被害人室内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春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戴春林因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春林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罚认罪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戴春林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