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 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楼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29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0月14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路**花园**栋**料理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梦绿牌电动车,后将该车转卖他人。2020年9月28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戴某某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报案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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