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戴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8100余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至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号楼**室被害人路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余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至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号楼**室袁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采取撬窗入室方式至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号楼**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得现金8000余元。
4.2020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戴某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至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号楼**室被害人路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5.2020年5月16日中午,被告人戴某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至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号楼**室被害人路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路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丁 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85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