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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9********,汉族,文盲,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幢**室。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夜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小区,趁无人之机,先后4次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郑某某、蔡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共4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小区**栋停车棚,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1辆;

2.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小区**栋停车棚,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1辆;

3.2020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小区苑**栋停车棚,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此处的电动车1辆;

4.2020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小区**栋停车棚,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在此处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蔡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郑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58512****(丈夫马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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