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9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10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害人余某甲因购买汽车想办理一张信用卡,后在亲戚朋友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戴某某,戴某某称可以帮忙办理一张民生银行150000元额度信用卡,余某甲便将个人信息、手机及身份证等资料交给戴某某用于办理信用卡。10月6日,戴某某在本市横沥镇香氏咖啡店,瞒着余某甲,利用余某甲的手机上余某甲的支付宝账号从“借呗”借出71500元、京东账号被使用“金条”借出8400元、“马上金融”APP中借款5000元、“中邮消费金融”中借款10000元转到余某甲的两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内。10月7日,戴某某在横沥镇叹咖奶茶店,再次瞒着余某甲,多次把余某甲两张工商银行储蓄卡的借款共94900元以扫二维码的方式分别转到账号360200111200******(淘宝网客户备付金账户)、0200052329200******(京东网客户备付金账户)、1202020419900******(支付宝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作还款所用。余某甲发现后,戴某某已还款21000元给余某甲。2019年3月17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路边将戴某某抓获。破案后,其余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余某乙等证人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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