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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村**号。2012年2月27日,因盗窃被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后减刑7个月,于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在长汀县大同**村**村**村等地盗窃4起,盗得摩托车2辆、电动车1辆、手机1部,销赃得款人民币980元(币种下同),经鉴定价值9249元(其中一辆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值)。具体是:

1、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来到长汀县大同**村**号被害人赖某某家楼下,将其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盗后,被告人戴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30元的价格卖给腾飞小学后面的一废品店店主丘某某。因该电动车因型号不详,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定该车价值。2019年12月30日,长汀县公安局将该电动车归还被害人赖某某。

2、2019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戴某某来到长汀县大同**村红卫桥旁被害人岳某某的手机店,盗走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后,被告人戴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长汀县大同镇雄发科技手机店。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的价格为1095元。

3、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来到长汀县大同**村红卫桥**厂楼下的停车库,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闽******红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盗后,被告人戴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腾飞**号的摩托车修理店店主陈某某。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闽******红色踏板摩托车价格为2797元。2019年12月30日,长汀县公安局将该摩托车归还被害人吴某某。

4、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长汀县**镇**村**号被害人聂某某家门口,盗走一部本田摩托车。当日17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该摩托车经过长汀县职专门口路段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本田摩托车价格为5357元。2019年12月27日,长汀县公安局将该摩托车归还被害人聂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登记记录、电动车转让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罪犯档案、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聂某某、赖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和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24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刑犯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属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礼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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