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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过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戴某某将其位于南靖县山城镇山苑村鱼塘增氧设备的电线绕越电表,接上另一没有电表的供电箱进行盗电。盗窃电量12349.886千瓦时,价值人民币7372.11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被抓获。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戴某某已补缴电费及违约金人民币7372.11元、人民币22116.33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用电情况证明及线损数据、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盗窃电力,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害并缴交违约金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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