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武冈市汽车东站附近的人行道,从周某某的上衣口袋内扒得VIVO手机一部,后以360元卖给路人,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注射。经认定,该手机价值550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戴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视频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收治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