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戴某甲在村中行走时见本村陈某乙家里没人,于是通过排水管爬上三楼,然后在三楼的房间偷走现金约100元、二个手表、一个银手镯、一个银戒指和一条玉石项链、一饼普洱茶,后又到二楼房间盗窃到两盒茶叶、七台废旧手机、一台旧学习机。第二天,戴某甲拿手机等物品去销赃时,由于无人要,之后他将这些赃物丢到水口桥的江中,茶叶则自己饮用了。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戴某甲窜到*村的戴某乙家里,乘一楼无人之机,在戴某乙家的一楼房间的台面内盗走两瓶杜康牌白酒及两瓶红酒,并将其中一瓶杜康白酒饮用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