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戴某甲在村中行走时见本村陈某乙家里没人,于是通过排水管爬上三楼,然后在三楼的房间偷走现金约100元、二个手表、一个银手镯、一个银戒指和一条玉石项链、一饼普洱茶,后又到二楼房间盗窃到两盒茶叶、七台废旧手机、一台旧学习机。第二天,戴某甲拿手机等物品去销赃时,由于无人要,之后他将这些赃物丢到水口桥的江中,茶叶则自己饮用了。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戴某甲窜到*村的戴某乙家里,乘一楼无人之机,在戴某乙家的一楼房间的台面内盗走两瓶杜康牌白酒及两瓶红酒,并将其中一瓶杜康白酒饮用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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