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世方豪庭小区门外便道处,将被害人戈某某(女,20岁,黑龙江省人)停放在此处的小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60元)骑走。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方恒购物中心宴稼厨房餐厅内被民警查获。上述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戴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席瑞冰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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