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现住费县**镇**村。2019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6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2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在费县**镇驻地任某某经营的“**店”服装店内,盗窃现金十余次,总价值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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