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镇**路**组。因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6月23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4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8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楼“**”盗走该柜台被害人蒋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2309元的玫瑰金**手机。2018年10月25日13时30分至1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利用盗得的手机在长沙市雨花区**路**超市,通过免密支付分8次消费盗刷被害人蒋某某支付宝1815元。次日,被告人戴某某再次使用该手机在长沙市**路**超市,利用同样的方式,分两次消费,盗刷被害人支付宝490元。
2、2018年11月12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戴某某利用捡来的被害人袁某某的手机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超市,通过免密支付分2次消费245元、560元,共计盗刷被害人袁某某支付宝805元。
二、合同诈骗罪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戴某某在长沙市**公司,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61200元的白色两厢**车。当日,被告人戴某某利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遥控器、车辆买卖合同,将该车以2.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湘阴县“**寄卖行”,被告人戴某某实际获得204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长沙市**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伪造的行驶证等物证;3、证人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19年5月28日
附项:1、被告人戴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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