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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宁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戴某某开始生产、销售包含春卷在内的早点食品。2012年起,被告人戴某某开始在制作春卷过程中偶尔添加硼砂,并出售给他人食用。2019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戴某某委托他人从宁化县翠江镇**山坡底一家油漆化工店购买硼砂。2019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戴某某将明知系有毒有害物质的硼砂添加至大米中,用于生产制作春卷,并以5元6个的价格在宁化县翠江镇****号一楼其经营的“****小吃店”销售。经查证,2019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销售春卷金额约1.5万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小吃店”销售春卷时,被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认定,涉案春卷中检测出硼含量为1.31×103mg/kg。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戴某某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6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部分消费者名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许某某、罗某某、朱某某、温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伍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抽样笔录、抽样照片及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7.微信账单提取照片、支付宝账单提取照片、微信账单汇总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生产的食品春卷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宁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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