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0********,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以人民币87万元价格购得桉树后,在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坪岭村委会土名“老虎坑”山场内,明知违反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到上述“老虎坑”内砍伐桉树。
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面积46.8亩,立木蓄积总量为329.7917立方米,原木出材总量为230.8542立方米;被采伐林木数量:5214株。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合同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队,联系电话:1511988****。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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