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附近盗窃“瑷羚”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0元。
2014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窜至永城市茴村乡吕店村郝庄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其朋友寇某某家门口的绿佳牌电动车盗走,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
2. 证人寇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