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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419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一肄业,住河南省永城市********号。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附近盗窃“瑷羚”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0元。

2014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窜至永城市茴村乡吕店村郝庄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其朋友寇某某家门口的绿佳牌电动车盗走,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

2.​ 证人寇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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