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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君山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13年5月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女)约好至本市岳阳楼区****宾馆开房,并承诺支付5000元报酬给余某某。两人在**宾馆**房见面后,戴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扫黄为由要挟余某某,向其索要6000元钱以私了此事。余某某因害怕其家人知晓,被迫通过支付宝账户分两次、每次转账3000元给戴某某。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岳阳楼区中银大酒店大厅将被告人戴某某抓获,次日扣押其人民币4475元。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人民币4475元全部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通讯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陌陌聊天截图、开房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广济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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