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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鳌溪镇****。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8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9月2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邹某某(已判刑)、詹某某去看望养伤的黄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甘某某、乐某某(五人已判刑)也来到黄某某养伤处将未砍到邹某某(现用名:邹某某)的消息告诉黄某某,邹某某得知此事后便告诉刘某某等人邹某某的下落,刘某某等人听后约定晚上去砍邹某某。被告人戴某某、邹某某、詹某某交代刘某某等人具体行动事宜。刘某某等人听后于当晚23 时许到达邹某某的落脚处,邹某某出现后,刘某某、陈晶等人便用刀砍伤邹某某。张俊还向邹某某开铳,邹某某被砍二十多刀。经法医鉴定,邹某某的伤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和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戴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董少武

                                  2020420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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