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某某,住霍某某**镇**村**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32分许,戴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某某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长夏路交叉口处,与陶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沿长夏路行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皖N*****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曹某某当场死亡、陶某某、史某某受伤,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而损伤死亡。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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