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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戴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谢某某,女,61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2月3日11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村,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戴某某3次将被害人谢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谢某某左桡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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