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广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与江某某系邻居,2018年10月13日上午7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摔倒地上,导致江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腰椎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2019年7月17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本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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