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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上午,祁阳县黎家坪镇戴家湾村11组村民被害人桂某某发现自家鸭子不见了,便与其丈夫戴某甲到处去找,后在被告人戴某某家台阶上找到鸭子,桂某某当时在戴某某家门前谩骂。当天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戴某某来到被害人戴某甲、桂某某家去理论,双方发生了争吵并引起打架,被告人戴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戴某甲、桂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桂某某右尺骨中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戴某甲全身损伤面积占人体总体表面积8.6%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戴某某方赔偿被害人桂某某、戴某甲50000元,两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戴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雷某某、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甲、桂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龙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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