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安**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安乡县**村自己家中与婆婆李某甲(聋哑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厮打,被告人戴某某在厨房拿起自家做饭用的菜刀对被害人李某甲的头部和右手连砍数刀并殴打,导致李某甲多处骨折,经鉴定,李某甲伤势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7月27日,被害人李某甲委托其弟李某乙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卡、案件揭发过程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1378736****)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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