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201061965********,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餐饮有限公司**,现住本市北辰区**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红桥区**路**公寓**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8)津0101民初****号等六十七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戴某某一次性给付李某某等六十七名原告股权转让费、分红款,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违约金按日0.03%计算;以(2019)津0101民初***号、(2019)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戴某某向原告孟某某、魏某某支付货款45255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戴某某始终未执行,李某某等六十九名原告自2018年9月陆续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戴某某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告人戴某某不如实申报财产,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查明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公司股权后,对上述财产予以冻结并分别于2019年4月9日、4月22日、5月9日将被告人戴某某司法拘留。截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拒不偿还,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将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将被告人戴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已履行(2018)津0101执****号执行通知书中的执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移送函、户籍证明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股权投资协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决定书、保证书、结案申请等书证;
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3226****。
2、侦查卷五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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