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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抢劫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都是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2月26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戴某甲与同案人杨某某、戴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刑)窜到汕头市金平区**路附近,持铁锤、空啤酒瓶对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进行殴打,现场抢走被害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93000元。经鉴定,陈某某头顶部、额部多处受伤,其伤情已构成轻伤。

戴某甲于2019年6月3日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七里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报告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三名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戴某甲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办案说明、函、复函;

2.证人戴某丙、杨某某、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戴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检验意见书、法医学活体体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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