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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4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2005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06911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7316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822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2320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戴某某从何某某等人处获得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和筹码,并接受吴某某、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投注,赌资累计20万元左右,其中通过六位数代理号提供筹码2万元左右,赚取洗码费二千元左右。

2020年9月10日,戴某某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吴某某、方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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