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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起,居住在龙岗区坂田街道**村**巷**号**房的被告人戴某某作为管理员,在W******这款APP游戏软件里面接手了其朋友(林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建立的一个“超级**俱乐部”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并在微信创建了一个“SZ浪起来”的微信群用于和赌客们进行联络,戴某某一个人担任了这个赌场的客服和老板,充值上分下分都是要通过戴某某,2020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该赌场的赌客都是自己可以在W******上自行进行上下分,直到2020年7月中旬,W******这款APP不允许赌客自行充值,后被告人戴某某就通过“SZ浪起来”的微信群通知赌客用他们的支付宝或者微信向其个人的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通过支付宝转账或微信转账到戴某某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里面,按照一块钱一个积分,戴某某就给赌客将兑换的积分上到“超级**俱乐部”里面,然后赌客就可以在“超级**俱乐部”里面赌博,一天大约可以开三、四局,一局大约170把,每赌一把每个人由APP软件自动抽水2元至3元至戴某某处,每天抽水几百至一千不等,赌客当天赌完后,按照所剩的积分再找其兑换现金,也是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的。公安机关通过对戴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进行检查统计,发现从2020年7月10日至今,共收到1233222.01元人民币赌资,被告人戴某某非法获利12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W******后台数据统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平板电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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