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现住武冈市**小区**栋**单元**号,因赌博,2020年3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罚款19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害人喻某某和吕某某、邓某某乘坐邓某某家的车牌号为湘E6****凯迪拉克ATSL小车一起去武冈**KTV玩耍。在途中,吕某某接到被告人戴某某的电话,戴某某说要来武冈一页KTV找吕某某。到了武冈**KTV后,邓某某的小车停放在门口停车场,邓某某和喻某某两人先去了318号包房,吕某某在门口等着戴某某。戴某某来后,得知情敌喻某某也在KTV玩耍,觉得心里很烦躁,便与吕某某发生争吵,戴某某要求吕某某和他一起去318号包房喝酒,吕某某不同意,戴某某便捡起地上的水泥砖将邓某某的凯迪拉克ATSL小车两个尾灯砸坏。这时,戴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已行政处罚)、“淼子”也来到了武冈一页KTV,戴某某、刘某某、“淼子”一起上了二楼进入了318包房。戴某某见到喻某某后,用手里的水泥砖击打喻某某的头部,喻某某被打后倒地,戴某某用脚踢他,刘某某也帮忙用脚踢了喻某某。之后,戴某某、刘某某、“淼子”离开了318号包房,一起乘坐戴某某的越野车离开了武冈**KTV。经鉴定,喻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邓某某的凯迪拉克ATSL小车损失价格为3300元。
2020年7月7日,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家的车辆损失7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喻某某损失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邓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4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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