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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5********,汉族,中技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桥**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1月21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戴某某在自家二楼卧室里(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桥**号)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在自家二楼卧室里(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桥**号)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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