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号,住灌云县**乡**村**号。被告人戴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至5 月份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灌云县**乡**村自己家中,与其丈夫张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容留刘某某、范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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