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1********,汉族,本科文化,武冈市**工作人员,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戴某某在武冈市悦城宾馆908号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10月1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戴某某在武冈市城市便捷酒店4006号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20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自己的湘E7S***吉利牌越野车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2020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戴某某在武冈市城市便捷酒店1007号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武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戴某某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7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