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8********,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社区**组,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李某某、覃某某、王某某四人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内进行卖淫活动,非法牟利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调取证据通知书、戴某某与韩某某、程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覃某某证言、王某某证言、李某某证言、韩某某证言、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对卖淫女及卖淫地点的辨认;李某某、覃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程某某对被告人戴某某及卖淫地点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经营的“**招待所”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李某某、覃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其招待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利军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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