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32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P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家住香港元朗**围****字楼****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8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脱掉衣服躺在本市福田区**口岸出境东广场移动警务车旁,边检民警陈某某及吕某某上前劝阻其穿衣离开。被告人戴某某拒不配合并徒手暴力袭击民警,致被害人陈某某右膝右脸受伤及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及对讲机摔坏和被害人吕某某双臂和右腿多处受伤。随后被告人戴某某被当场制服。
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所受伤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伤情未达轻微伤。
经鉴定,执法记录仪与对讲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报价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和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截图和涉案光盘肆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戴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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