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县,住湖南省某某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上午,被害人林某某、沈某某根据吴川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汽车运输总站执行防控任务,为前来车站坐车的人员测量体温和登记身份信息。当天1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吴川运输总站想搭车到吴川市王村港镇。被害人林某某、沈某某对戴某某进行信息登记时,戴某某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登记。当林某某、沈某某对戴某某劝阻时,戴某某不但不听,反而打伤林某某、沈某某。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和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