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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受贿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93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1990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黄****郡***单元**20104月至20166月,在**街道工作,历任副调研员、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20166月至20173月,在**街道工作,任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20173月至20193月,在**街道工作,历任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办事处主任;20193月至20196月,任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正处)人选;20196月至今为区总工会正处级干部。**区第六届党代会代表,龙岗区第六届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先行拘留,并于2019年7月11日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批复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9万元。

1.收受梁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40万元

2017年上半年,深圳市**区**街道组织实施**河**电力迁改工程。工程立项后,时任深圳市**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的戴某某交代街道城建办主任张某某(另案处理),要求由梁某甲承揽该工程,张某某交代城建办工作人员易某某(另案处理)具体操作招投标事宜。2017年11月,梁某甲挂靠的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797万元中标该工程。2018年3月,**街道又组织实施**河**电力迁改工程。实施招投标前,戴某某再次交代张某某该工程继续由梁某甲承接,张某某交代易某某运作招投标事宜。2018年3月,梁某甲挂靠法人代表为周某某的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520万元中标该工程。

为感谢戴某某对其承揽上述两项工程提供的帮助,梁某甲分别于2018年7月在戴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戴某某20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8月在龙岗**花园路边送给戴某某20万元人民币,戴某某均予以收下。后因担心案发,戴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将其中20万元在龙岗区**花园路边退还给梁某甲。

2.收受赖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万元

2017年至2018年,**(深圳)有限公司收购**厂并进行“工改工”项目改造,该公司人事行政副总裁赖某某请求时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戴某某予以帮助。戴某某遂协调区城市更新局加快推进审批进度,同时交代分管的土地整备中心部门积极协助该公司项目。为感谢戴某某对其公司“工改工”项目给予的帮助,赖某某于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在戴某某办公室内各送给戴某某2万元人民币,共计4万元人民币,戴某某均予以收下。后因担心案发,戴某某于2018年国庆节前后将4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赖某某。

3.收受管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1万元

管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于2016年至2018年分别在戴某某工作过的龙城**街道、坪地**街道、****街道担任法律顾问。为感谢戴某某对其承接**街道法律顾问业务提供的帮助和对其业务的一贯支持,管某某于2016年春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戴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各送给戴某某2万元人民币,以上共计11万元人民币,戴某某均予以收下。后因担心案发,戴某某于2018年国庆节前后将其中6万元人民币退还给管某某。

4.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人民币24万元

(1)收受彭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

彭某某为小型工程承包商,于2010年开始承揽**区**街道办的市政应急工程。戴某某于2010年4月至2016年6月在**街道历任副调研员、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期间于2013年至2015年分管**街道市政服务中心和城建办等部门。为了和戴某某搞好关系并获取业务上的支持,彭某某于2013年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各送给戴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2015年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各送给戴某某2万元人民币,共计10万元人民币。

(2)收受胡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8万元

胡某某为深圳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1年至2016年承接**区**街道清扫保洁业务。戴某某于2010年4月至2016年6月在**街道历任副调研员、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期间于2013年至2015年分管**街道市政服务中心和爱卫办等。为了和戴某某搞好关系并获取业务上的支持,胡某某于2013年中秋节、2014年中秋节、2015年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各送给戴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各送给戴某某2万元人民币,共计8万元人民币。

(3)收受刘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3万元

刘某某为原深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8年至2014年承接**区**街道清扫保洁业务。戴某某时任**街道领导,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分管**街道市政服务中心。为了和戴某某搞好关系并获取业务上的支持,刘某某于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各送给戴某某1万元人民币,共计3万元人民币。

(4)收受陈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3万元

陈某甲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3年中标**区**街道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工程。戴某某时任**街道领导,期间于2013年至2014年分管**街道城建办。为了和戴某某搞好关系并获取业务上的支持,陈某甲于2013年中秋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戴某某2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在戴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戴某某1万元人民币,共计3万元人民币。因担心案发,戴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将该3万元退还给了陈某甲。

2019年7月1日,戴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为戴某某上缴违法款项人民币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工程施工合同、服务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梁某甲、赖某某、管某某、彭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涉案赃证款物人民币七十九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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