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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受贿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2********,汉族,大学文化,原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局级调研员兼区“五水共治办”专职副主任,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幢**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奉化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奉化市水利局下属安澜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安澜公司)征收江口街道蒋葭浦地块过程中,接受该地块实际购买人蒋某某的请托,要求安澜公司负责人给予蒋某某关照,后安澜公司负责人在支付征地补偿款方面给予蒋某某关照。2016年5月初的一晚,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戴某某的帮助,在奉化市尚田镇尚二村附近送给被告人戴某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提货券。

2.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奉化市水利局局长、奉化市水利局正局级调研员兼葛岙水库建设工程前期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奉化段堤防整治工程东江Ⅵ标施工过程中,接受该工程具体实施人陆某某的请托,要求安澜公司负责人给予陆某某关照,后安澜公司负责人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陆某某关照。2016年5月初的一晚,陆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戴某某的帮助,在奉化市尚田镇尚二村附近送给被告人戴某某“黄金叶”香烟票5张,合计总数5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55万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向宁波市奉化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任职文件、关于成立东江治理工程、剡江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同意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剡江奉化段堤防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江口蒋葭浦地块作为安澜公司水利工程建设融资土地的批复、江口街道蒋葭浦路北地块政策处理费补偿的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政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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