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37岁,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或者政协委员,青州市**俱乐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院**号,现住山东省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0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00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6年因诈骗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因寻衅滋事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白色国本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万红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青州东坝分理处)前路段时,与前方许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黑*****挂)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戴某某受伤。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戴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71mg/100ml。
2.2019年09月2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鲁******号牌(系他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州市云门山南路与丰收路交叉路口东侧(丰收路路南侧)一小吃摊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青州市公安局民警处警后,将涉嫌醉驾的戴某某查处。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戴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克分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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