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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大道**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大道**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5时1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处时,碰撞前方由北往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江某某,造成江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案后民警赶至医院,发现戴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依法传唤戴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0.0mg/100ml。经认定,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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